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明:
一、依《教育部補助辦理藝術教育活動實施要點》辦理。
二、本案各校如有申請計畫之意願,於前學年度無延遲辦理 核 銷情形者,請於文到2週內(至遲111年8月30日前)前,填 妥計畫附件2至附件4後(請使用來文格式),將計 畫及明 細表核章掃描檔以電子郵件寄至bx8506@gov.taipei,報名 及申請通過結果,另案函通知各申請國中小。
三、檢送本案111學年度實施計畫、教育部補(捐)助計畫項 目經費表(非民間團體)(格式)、教育部補助計畫項 目 經費明細(格式)、學校申請計畫(格式)、教育部 補 (捐)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、申請計畫成果 (格 式)、市府106年6月1日府授人給字第 10606584000 號函 (影本)與111學年度經費明細表(填寫範例)各1 份(如 附件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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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{{ $t('FEZ004') }} 2022-08-22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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